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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45号(机械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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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明确各项经费审批范围、权限、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审批的基本原则是:贯彻“面向基层、面向业务、面向大多数”的思想,执行国家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量入为出,勤俭节约,保障基本需求,突出重点;集体研究与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三条 省局经费审批范围包括:
一、按辽宁省国税系统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核定各市的基数经费(含辽宁税专的基数经费)、增量经费。
二、省局机关的基数经费。
三、各种专项经费:
1.基本建设补助经费;
2.基层补助经费;
3.办案补助经费;
4.计算机补助经费;
5.奖励费;
6.其他专项补助经费。
第四条 经费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各市的基数经费由计会处根据已核定数额按月办理拨款手续。
二、各市的增量经费由计会处根据增量经费与“两税”收入挂钩办法核定的数额,下发文件并办理拨款手续。
三、省局机关的基数经费由机关财务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经计会处审核后报局长审批或提交局长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预算批准后,由计会处下发文件并按月办理拨款手续。
四、专项经费的分配
1.基本建设补助经费和基层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由计会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配方案批准后,由计会处下发文件并办理拨款手续。
2.办案补助经费、计算机补助经费的分配方案由计会处与省局稽查分局、信息中心协商后,提交局长审批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分配方案批准后,由计会处下发文件并办理拨款手续。
3.奖励费,根据税收收入考核奖励办法及有关规定,由计会处制定分配方案,报局长审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批准后,由计会处下发文件或下达专项经费指标通知单,并办理拨款手续。
4.省局机关的专项经费的核定,由有关处室提出申请,经计会处审核,提交有关处室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后,报局长审批,批准后,由计会处下达专项经费指标通知单,并将资金划拨给机关财务,由机关财务负责办理支付手续和监督检查。具体专项经费项目如下:
⑴会议费、培训费。
①全省各市局长会议(5万元以上);
②省局统一组织的各市、县(区、分)局会议,但不包括部分市、到(区、分)局参加的会议;
③省局统一接待的全国会议;
④省局统一组织的各市、县(区、分)局领导干部的培训费。
⑵省局基建经费。
⑶为全省国税系统购买并且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购书款(含1万元)。
⑷经批准脱产或不脱产学习研究生、博士生的费用。
⑸赞助款。
⑹工会经费补助。
⑺出国人员费用。
⑻1万元以上设备购置费(含1万元)。
⑼其他需批准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 上述经审批拨付的各项经费,应按国税系统会计制度统一核算,由计会处负责实施财务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